第四章 人事和劳务制度

4.2 招聘

4.2.1 招聘方法

日本全国各地都设有名为“就业服务中心”(日文:公共职业安定所)的行政机构,免费提供所有工种的招聘和就业服务。各地方的公共团体、大学等教育机构也设有免费的职业介绍业务。另一方面,还有很多民间的职业中介公司(一般为成功就业后进行收费的人力资源型和猎头型公司等),并且很多企业还通过报纸、杂志(转职咨询刊物、行业刊物等)、互联网等进行招聘。

4.2.2 招聘相关的法律

雇员的雇佣适用“自由签约”原则,雇主可以决定雇佣何种人员以及雇佣人数。但也有若干限制,例如在男女就业机会均等法中规定:“经营者在招聘和雇佣雇员时不得有性别歧视,应给予均等的机会。”为此,除部分特殊岗位外,在发布招聘广告时不能指定性别。另外,雇佣对策法规定,企业在招聘及录用雇员时,不论年龄必须给予均等的机会,除部分特殊情况以外,在招聘及录用时,不得对年龄进行限制。

必须将应聘者是否具备业务所需的素质和能力作为录用标准,而不能将国籍、家庭、思想、信仰等与素质和能力无关的事项作为应聘条件和录用标准。

4.2.3 劳动条件等的明示

通过报纸、杂志、互联网招聘雇员,或向就业服务中心、职业介绍公司提交招聘申请时,必须对劳动条件进行明示。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以下劳动条件相关事项。

  • 雇员从事业务相关的事项(包括可更改范围)
  • 合同期限以及更新时的基准等(若为无固定期限则需注明)
  • 工作地点
  • 上下班的时间,是否有加班,休息时间、休息日、休假等
  • 工资相关的事项
  • 健康保险、养老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相关事项

此外,根据上述内容,明示的劳动条件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,必须对不同点进行明示。(提交可以比对不同点的书面材料,或在明示了4.3.1所述劳动条件的书面文件上用其他颜色对不同点进行区分。)。此外,还必须明示下列事项。

试用期间相关事项(参照4.3.3)

  • 雇佣方姓名或名称相关事项
  • 若希望以派遣方式雇佣人员则需注明

4.2.4 雇用残障人士

雇员超过一定人数规模的雇主,有义务确保雇员中身体残障人士、智力残障人士、精神残障人士的比例为“法定雇用率”以上。民营企业的法定雇用率自2024年4月起为2.5%,自2026年4月起为2.7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