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税收制度

3.8 其他的主要税收

除上述税收以外,还会对所得以及获取、持有的资产、消费等进行征税。在针对拥有资产的课税中,向众多企业征收的共性税项有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。固定资产税规定每年1月1日向拥有土地房产及用于经营的折价资产持有人按1.4%的税率进行征收。

城市规划税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房产按0.3%的税率进行征收。此外,指定城市等的企业,其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,000平方米或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,需缴纳经营场所税。税率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日元计算,是工资总额的0.25%。

在注册房地产、注册公司或领取特定的营业执照时还要缴纳注册许可税。另外,针对规定的文件要征收印花税。除了上述税项以外,还要赠与税、继承税(参照3.7.7)和各种目的的税项,所以要加以注意。